精装修维权 三大问题千万别忽略(2)
摘要:当你在享受精装修住宅带来的种种便利的同时,你是否留意过精装修住宅的保质期?遭遇精装修质量纠纷时,你是否了解该如何维护正当权益?
2 约定不厌细,精装条款无小事
案例
2001年3月,郑先生购买了某开发商开发的精装修住宅,双方在购房合同附件中规定,开发商交付使用的精装修住宅的装饰、设备等必须符合开发商承诺的标准,达不到承诺标准的,购房人有权要求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等差价。到2002年8月,郑先生收房时发现,房屋的装饰、设备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倍赔偿。法院受理,判决开发商赔偿购房人装饰、设备的差价共8万元。
案例解读
目前,北京没有专门针对精装修住宅的验收制度。因此,购房者在购买精装修住宅时必须就主要装修部位、材料、设备等与开发商详细约定,并规定如达不到约定标准时,按何种方式赔偿处理,以维护权益。
在实践中,精装修住宅因不同项目、不同价格、不同档次等因素的影响,对房屋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要求也不同,购房者应根据具体情形与开发商协商。另外,开发商会把样板间做得美轮美奂,告诉你:“只要搬不走的都是我们精装标准。”购房者千万别轻易相信口头承诺,因为样板间的装修标准不具备强制性法律效力,且多数样板间在交房时会被拆掉,届时无从参考。
专家提示
精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在合同当中应该准确无误地标明,不要遗漏,包括外墙、内墙、顶棚、地面、厨房、卫生间、阳台等,每个部位的品牌、型号都要清楚标明,不能笼统地约定“进口”“高档”“国内名牌”“国际名牌”等。
品牌含金量较高的设备,如卫生洁具、灯具、厨房设备、家具五金、洁具五金、低压电器、多功能户门等,不同品牌、型号、规格的质量和价格差别都很大,因此合同中必须予以明确。还有部分设备材料的质量、价格与产地相关,因此还应该注明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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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关于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主要集中在“第十六条”。而其中多是对毛坯房的规定,关于精装修的内容,列在了“附件六”中,购房者应当把“卫生洁具、灯具、厨房设备、家具五金、洁具五金、低压电器,以及具备防盗、防火、隔音、保温功能的多功能户门”等部件、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等具体内容在该附件中详细标明。
3 开发商是精装修质保第一责任人
案例
“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常被用来形容生活中遭遇的不测。家住山东省青岛市某小区的李先生就当真碰到了这样的不测。李先生在家里休息时,客厅正中的拼花玻璃灯罩突然掉落,溅起的玻璃碎片划伤了李先生的小腿,造成医疗费用和误工损失约2000元。由于李先生购买的是精装修住宅,该灯具由开发商提供并安装,所以李先生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然而开发商认为,灯罩脱落属于灯具厂商的制造质量问题,并非由于开发商安装不当引起,开发商不应对此负责。目前,纠纷还在调解中。
案例解读
对于这起纠纷,相关法律人士认为,根据2002年建设部颁布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第1.7.1条规定:“确立开发单位为住宅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住宅装修工程质量责任,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建筑装饰施工单位、装修材料和部品生产厂家负责相应施工和产品的质量责任。”开发商、施工单位和灯具厂商均负有责任,三者为连带责任人,开发商不能完全免责。
专家提示
对于毛坯住宅各部位、部件的保修期和维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有明确规定。而对精装修住宅中涉及的地砖、地板、卫浴、橱柜等材料和部件的保质期及维修责任,却没有具体规定,而是交由开发商与用户自行约定。
但这并不意味着开发商就能完全推卸责任。因为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的规定,住宅交付使用时开发商必须向用户提交装修质量保证书,并在其中列明装修明细表、主要部件的生产厂家,并执行相关保修责任。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只是参考性规范意见,不具备强制性规范的法律效力,因而在实际生活中,仍需要购房者就精装修的材料、品牌、保质期等内容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详细约定,才能有效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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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第1.7.3条:住宅开发单位必须向购房者提交装修质量保证书,包括装修明细表、装修平面图和主要材料及部品的生产厂家,并执行有关的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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