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美国胶合板企业联盟向美国商务部(DOC)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要求对中国阔叶胶合板发起反补贴、反倾销调查。
此次胶合板“双反”调查,是07年美对我胶合板和木地板“332”调查的延续,是继2010年美对华多层实木复合地板“双反”调查后,美对我国林产品发起的新一轮“围剿”【详情】
所谓“332调查”,又称“常规性事实调查”,主要的依据就是《外国-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2条。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2条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美国总统、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要求,自行对包括美国与他国产业竞争态势在内的任何涉及关税和贸易的事件,进行“常规性事实调查(General Factfinding Investigations)”并出具报告,即进行“332调查”。通俗地说,332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涉及关税或国际贸易的问题进行的调查,重点调查美国与其他国家相关产业的竞争状况。
根据法律规定,除非有特别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的332调查最终报告不包含任何政策性建议,也不得为任何由总统实施的贸易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但实际情况是,332调查经常成为美国未来启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的先兆。如2000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众议院要求,对美、中两国焦炭产业的情况进行了332调查。2001年9月,美国商务部即裁定该产品构成倾销,最终导致产自中国产品几乎完全退出美国市场。
根据《1930年关税法》规定,一项332调查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应要求启动;一种是自行启动。有权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332调查的机构包括:美国总统、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美国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及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另外,根据需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有权自行启动332调查。但统计显示,332调查通常都是国际贸易委员会应要求进行的,其自行决定进行332调查的情形并不多见。
332调查并没有严格的程序和时间表。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得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其他政府部门的文件,通过问卷、信函和实地调查获得的信息,以及听证会上的证词和提交的文件。对于332调查,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举行公开听证。在公开听证时,任何人都有权通过律师或亲自出席听证会,并提交听证资料。
除出席听证会外,利害关系方还有权就进行的332调查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的内容应该包括出席听证会的请求、陈述和概要。所有书面材料均须符合19 C.F.R. 201.8(《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19卷规定)的要求。如果书面材料中包含了商业机密信息,还须符合19 C.F.R. 201.6的要求。
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职责是调查该国关税法的行政、财政、产业影响,原材料税率与成品或半成品税率之间的关系,从价税、从量税及其二者的综合影响,与产品分类及减让表安排相关的所有问题,并调查海关法的整体运行概况,包括与联邦财政及对该国产业和劳动的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调查美国与其他国家的商业条约、优惠条款、经济联盟之间的关税关系,以及出口激励、优惠运费、相比较国内产量和消费量的进口量,与美国产业形成竞争的外国产业的条件、原因及效果,如倾销和生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