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竹地板国家标准(4)
摘要:中国竹地板国家标准
7、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A 外观质量检验;
B 规格尺寸检验;
C 理化性能检验:项目包括含水率、静曲强度、浸渍剥离试验、表面漆膜耐磨性和表面漆膜耐污染性。
7.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除了 包括出口检验的全部项目外,还须增加表面硬度、抗冲击性能、表面漆膜附着力、甲醛释放量的检验。
7.1.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辅材料以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B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检验不少于一次。
7.2 抽样方案
7.2.1 外观质量检验
7.2.1.1
生产厂为保证其成品符合标准规定,应通过逐条检验地板条外观质量确定其等级。
7.2.1.2
对成批拨交竹地板进行外观质量检验时,采用GB/T 2828中的一次抽样方案。
7.2.2 规格尺寸检验
对成批拨交竹地板进行外观质量检验时,采用GB/T 2828中的一次抽样方案。
7.3 结果判定
产品外观质量、规格尺寸、理化性能三项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技术要求,否则应降类、降等或判为不合格产品。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标志
产品应标明等级、生产日期、检察员代号,或根据供需合同规定加盖产品标志。
包装
产品包装箱(袋)外面应印有或贴有生产厂名、厂址、商标、规格、等级、颜色、数量、出厂日期。
运输、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中应注意防潮、防雨、防晒、防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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