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竹地板国家标准(4)

icon 2011-05-09 10: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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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竹地板国家标准

  7、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A 外观质量检验;

  B 规格尺寸检验;

  C 理化性能检验:项目包括含水率、静曲强度、浸渍剥离试验、表面漆膜耐磨性和表面漆膜耐污染性。

  7.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除了 包括出口检验的全部项目外,还须增加表面硬度、抗冲击性能、表面漆膜附着力、甲醛释放量的检验。

  7.1.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辅材料以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B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检验不少于一次。

  7.2 抽样方案

  7.2.1 外观质量检验

  7.2.1.1 

  生产厂为保证其成品符合标准规定,应通过逐条检验地板条外观质量确定其等级。

  7.2.1.2 

  对成批拨交竹地板进行外观质量检验时,采用GB/T 2828中的一次抽样方案。

  7.2.2 规格尺寸检验

  对成批拨交竹地板进行外观质量检验时,采用GB/T 2828中的一次抽样方案。

  7.3 结果判定

  产品外观质量、规格尺寸、理化性能三项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技术要求,否则应降类、降等或判为不合格产品。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标志

  产品应标明等级、生产日期、检察员代号,或根据供需合同规定加盖产品标志。

  包装

  产品包装箱(袋)外面应印有或贴有生产厂名、厂址、商标、规格、等级、颜色、数量、出厂日期。

  运输、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中应注意防潮、防雨、防晒、防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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