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上海精品地板”认定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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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加强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行业自律建设,在产品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保障、地板专业委员会监督等三个方面不断完善,共同打造“上海精品地板”品牌,扩大精品地板在全国的知名度和信誉度,确立“精品地板•上海智造”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行业自律建设,在产品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保障、地板专业委员会监督等三个方面不断完善,共同打造“上海精品地板”品牌,扩大精品地板在全国的知名度和信誉度,确立“精品地板•上海智造”的区域特色,扩大精品地板在市场的占有份额。

  第二条 组织、实施 2013年“上海精品地板”的认定工作由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板专业委员会”)组织实施、发布和管理,具体认定工作由地板专业委员会聘请业内专家组成的“认定专家委员会”承担。

  第三条 原则 2013年“上海精品地板”的认定工作为企业自愿申报,每年申报一次。在认定过程中以“权威性、科学性、可操作性”为指导,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评选范围 参加认定的产品为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和强化木地板。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在上海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成为地板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单位。

  2.申报产品使用的商标应注册满一年以上。

  3.申报企业产品质量应达到相关的国家标准或在当地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产品质量参考标准如下:

  《实木地板》 GB/T15036-2009

  《实木复合地板》 GB/T18103-2000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GB/T18102-2007

  《中国主要木材名称》 GB/T16734-1997

  《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 GB/T18513-2001

  《人造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0-2001

  4.申报企业须通过生产许可证或委托加工合同备案审查。

  5.申报企业必须在上海设有生产基地或公司总部设在上海,在上海流通市场经营满2年。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企业年销售量应在20万平方米以上,或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强化木地板企业年销售量应在50万平方米以上,或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

  6.申报企业应能保证对所销售的地板完成铺装工程,并承担相应的铺装质量责任。

  7.申报产品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检测及保证体系,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

  8.申报企业及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及用户满意度。

  9.申报企业产品需通过协会委托的质检机构的抽样检验。

第三章 申报、认定的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 申请

  1.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可填写申报表,同时提供相应的材料并支付相应的检测费一并递交至地板专业委员会。

  2.地板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初审合格后,由地板专业委员会指定质检机构对企业申报产品进行抽检,抽检合格的企业由“专家委员会”和“会长会”进行综合认定,最终在协会网站www.sbmia.org.cn与sef.sbmia.org.cn进行网上公示一周。

  第七条 认定

  1.地板专业委员会会长会为本次认定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主持和决策2013年“上海精品地板”的申报、认定、发布等相关事宜;“认定专家委员会”为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对具体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秘书处”为常设机构,负责整个认定、推广等工作的初审、联络、组织等工作。

  2.“认定专家委员会”人选由地板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推荐并组织。

  3.“认定专家委员会”的认定工作按“认定及管理办法”精神,以各企业填报的申报表及对企业现场考察情况为基本认定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认定。

  第八条 批准和发布 对已认定的企业及产品报地板专业委员会会长会及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批准后,即可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并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发荣誉证书并可获准使用“上海精品地板”商标“SEF”进行对外宣传。

第四章 标记和管理

  第九条 标记 被认定为2013年“上海精品地板”的企业及产品,在一年有效期内可获准在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各终端门等中授权使用“上海精品地板”SEF图形及文字标记。

  第十条 管理

  1.对于已认定为2013年“上海精品地板”的企业,发生消费者投诉时,若其产品经法定的质检机构或地板专业委员会认定为产品质量问题时,企业应无条件接受地板专业委员会的调解及处理。

  2.为保证2013年“上海精品地板”入选企业产品质量的稳定和信誉的提高,地板专业委员会将对已认定的企业及产品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抽检,对于抽检不合格、用户投诉较多且整改无效者,地板专业委员会可做出暂停或取消2013年“上海精品地板”荣誉的决定。

  3.一旦发现有假冒、伪造2013年“上海精品地板”图形及文字标记等事件,地板专业委员会将维护企业利益,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宣传费

  被认定为2013年“上海精品地板”的企业,应支付统一的年度宣传费用。对于不支付年度宣传费的企业,将被取消下一年度申报精品地板的资格。

第五章 纪律

  第十二条 “认定专家委员会”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认定和组织,做到公正、廉洁,妥善保管认定资料,严禁以权谋私,对违者可取消其评审或工作人员的资格以至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在申报和认定过程中应做到实事求是和认真参与,要有专人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地板专业委员会会长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备案。解释权属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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