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实录:装饰协会10个装修投诉案例 (10)

icon 2011-02-25 14: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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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预算时列出的装修材料,在装修开始之前消费者一定要亲自验收,避免装潢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偷天换日。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应有效利用合同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注明材料的名称、系列、型号等问题,避免个别黑心的装潢公司中途调包。

  十、异地装修  合同一定要约定清楚

  家住山东省青岛市的王小姐, 在市中心买了套很满意的商品房,建筑面积160平方米,四室两厅两卫。为了让自己有个舒适的环境,王小姐特意请上海的装潢公司去青岛装修。并与该公司于2005年5月17日签订了装潢合同,总造价十五万。然而事与愿违,在装修过程中出现了材料问题及不规范操作,弄得王小姐真是一头雾水。

  据王小姐反映,装潢公司提供的所有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颜色均未经客户验收,与预算不相符,且未经客户同意时擅自变更;水、电、煤工程未经客户验收认可。

  接到投诉后,“小杨家装热线”立即与装潢公司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并约定双方来装饰协会调解。调解过程中得知:第一,装潢公司所有在预算中约定的材料品牌均在上海地区有售,然而部分材料在青岛却无法买到。但因在签订装潢合同时装潢公司没想到会有这种情况发生故未写明“施工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更改材料”,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使用的材料。所以王小姐提出按合同的附件DD预算执行,所有送到现场的材料应与预算相符且经客户验收是有道理的。但如果按照合同约定装潢公司又无法做到,因为不可能将材料从上海运到青岛,这就使双方产生了矛盾。第二,王小姐在上海工作,一直没空回青岛。因此双方在验收的问题上又产生了矛盾:王小姐称装潢公司在水电煤工程完工时未通知验收,而装潢公司称通知了但她在上海无法回青岛验收,但装潢公司的电话又未做记录或书信的形式通知,故又产生了矛盾。经调解,双方一致同意对已做工程进行终止结算。

  协会提醒:

  在签订装潢合同时不但要仔细审阅格式合同的各项条款,还要对特殊情况加以考虑,必要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成附件,避免在以后的施工过程中带来麻烦。同样,在出现特殊情况时,装潢公司应该把工作做细,及时与客户联系和勾通,而不应该在客户未知的情况下擅自做主。所以在装潢过程中多勾通,多说明,多以客户为中心,很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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